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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众筹 VS P2P:谁坑完投资人可以没商量?
股权投资 2017-10-26 17:12

为什么我会认为股权众筹比P2P更紧迫需要监管,首先我们一定要清楚P2P和股权众筹的区别在哪里。

 

 

 

P2P
 
 

 

 

我们知道虽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明确界定P2P为一个金融的信息中介,然而民间理财需求之迫切,银行存款利率之低,民间借贷成本之高,三重原因促使普通民众簇拥高利率的P2P,对于这些民众而言他们并不在意、实际也看不懂P2P资产端到底有哪些基础资产构成,而他们唯一的诉求是这个平台能够实现自己保本保高收益,一旦兑付出现危机,民众第一反应必然是向P2P平台讨说法,因此在“刚性兑付”现实环境上,P2P显然不能够作为一个资金供需匹配平台那么简单。民众选定一个P2P平台的前提条件就是平台的保本保息能力。

 

 

 

因此,国内的P2P平台充当的还是一个信用中介,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,几乎所有P2P平台对外宣导均着重于“理财收益高、资金安全”等等,即P2P平台几乎都把自己界定为理财公司,既然是理财公司,必然要担负信用中介的职责。一旦P2P平台发生项目违约,平台基于对自己理财公司的定位,须协助实现刚性兑付,否则必将招致P2P投资者的维权行为,进而出现恐慌挤兑,一旦P2P平台管理者跑路,司法机关可依法依据进行逮捕。

 

 
众筹
 
 

 

可是股权众筹呢?股权众筹的投资门槛一般数万元起,股权众筹平台每个项目都具有唯一性,需要投资人仔细检视,慎重预估各个部分,包括项目的可行性、创业团队实力以及退出预期。一旦投资人认定了一个项目,即便脱离平台,也愿意拿钱奉送上门要求入股。也就是说,在投资人眼里,众筹平台承接的只是项目信息展示角色,投资人决定投资的基础在于对项目方的信任,而不一定需要信任平台为前提,这也就是股权众筹与P2P最大的差异之处。此外,由于股权众筹自身特性决定其对投资人的门槛要求相比P2P较高,相比P2P的投资人,股权众筹人群至少具备高收入或者高净值的优势,并且是一群相对较高学历或社会经历的人群。因此,出于股权众筹投资人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考量,他们心理和财力已承诺承受“理性的人”责任,承揽项目失败投资归零的后果,在这个投资中间,股权众筹平台只是被视为一个信息中介的角色,而不需要承担信用中介职责。股权众筹平台由于被投资者视为信息中介,不存在投资人对平台兜底的诉求,相比P2P,股权众筹平台只要不私自挪用投资人资金,不虚构资产标的,便不存在触法和跑路的可能。当然,现实中做投融资服务的人也不是傻瓜,还不至于为这种低级犯罪毁掉个人金融从业生涯。

 

 
其实也正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实际承担的只是信息中介的角色,同时没有监管环境制衡,利益与项目方一致,股权众筹很“便利”地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。这也就是为何股权众筹平台急切需要监管的原因。

 

 

 

隐蔽性违规
 
 

 

就在今年短短的十个月里,数百家股权众筹平台遍地开花,一群草台班子赶时髦也玩起股权众筹平台,除了懂得投融资协议签订流程,对基本的公司尽调、财务调查和数据审查一无所知,只要引进的项目有领投人就好,中间再通过线上运营、线下劝导的方式活跃气氛带动认购意愿,全然不顾领投方和项目方联袂”演出“的可能。

平台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,纵容融资方虚假披露公司信息,尚且可以理解,更恶劣的是一些平台主动帮助融资方“包装”项目欺骗众筹投资人。众筹投资人即便通天本领,无从查觉真伪,一旦项目宣告失败,投资人也无从维权,融资方和平台只须一致回应“早期项目本来就80%的失败率,你也知道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高风险”,便轻易打发投资者的疑虑,这也就是股权众筹行业背后最大的问题所在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历史覆辙
 
 

 

 

说到这里,有些浸淫二级市场投资的投友应该有种似曾相识,没错,就是券商保荐。中国二级市场自1990年以来,其间券商保荐上市的不少公司屡现IPO当年业绩变脸,券商被讽“只荐不保”,2009年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出台后证监会加大了监管保荐业务的力度,然而后续创业板和中小板还是涌现了不少公然造假上市的公司,如立立电子、胜景山河、绿大地、万福生科等,直到2013年万福生科造假事件被揭发后,平安证券遭受重罚,近两年IPO市场业绩变脸情况才有所好转。

 

 

 

上有监管机构,下有各券商研究所,还有上万个投资者的二级市场,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蒙混上市况且如此;在“早期项目高风险高收益”帽子掩护下,股权众筹上无监管机构,下无评级公司和众多投资人,项目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可信度有多少呢?何况即便投资者认购造假上市公司的股票,不仅有监管机构介入帮助维权,还有便捷的退出通道或者重组的潜在预期实现翻盘,那么股权众筹呢?投资者除了本钱打水漂,还为他人徒添笑料。总而言之,对于投资人而言,项目信息真实披露是一切前提。

 

 
平台窘境
 
 

 

对于平台项目管控不严问题,平台也很委屈:我们只是平台,没有义务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性,投资者愿意投资哪个项目,由其自取之。理想化的股权众筹平台思路确实如此,但现实中不具备可操作性,因为绝大多数平台用户数量是有限的,增长也是缓慢的,一旦平台对所有申请融资的项目来者不拒,那么平台会成为众筹项目超市,后果将不堪设想,对于投资者、融资方和平台都是痛苦,因为在平台新增有效投资人是缓慢的,他们的资金分摊到过多的项目后,延长了单个项目的募集期,并降低了项目的募资成功率。

 

 

 

所以至今我们可以看到,几乎所有平台都按照上个项目募集情况规划新项目上线时间和数量,而且处处强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。“信息披露真实完整”这句话真的是这样吗,答案是不一定。因为几乎所有的平台本着成本考虑,都是不对项目做尽职调查的,也不可能后续管控项目运营的情况。

 

 

 

那么到这里,读者应该很容易理解我为什么说股权众筹比P2P更迫切需要监管的原因。我想这也就是证监会要求各机构不得再以“股权众筹”名义从事发行股票的根本原因。

 

 
法治环境是关键
 
 

 

因此我认为,真正实现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真实完整的制度化道路还是很漫长。或许有人问,那为何不立法规范股权众筹?说来话长,美国2012年公布JOBS众筹法案,至今也未能出台相关监管细则,何况中国开展股权众筹必然要配套工商登记电子化、合格投资人标准制定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、严明的工商税务环境以及项目转板退出等制度,这里暂且不再做详细说明。

 

 

 

总而言之,不管是IPO注册制也好,还是股权众筹豁免也罢,良好运作的土壤都是法治,只有法治和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性建立,股权众筹也许才能打开大风口,助推产业结构转型。